科学技术奖
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办法
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
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科学技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农业绿色发展领域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证书编号:国科奖社证字第0198号)。主要奖励为我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与实践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调动广大农业绿色发展研究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实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推进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条 为做好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的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农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实践、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激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行政管理归口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六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项目及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评审职称、晋级职务、评选先进等主要参考依据之一,且具有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主任委员由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领导和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委员由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部分副理事长以及农业绿色发展领域相关单位专家组成。
第九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是该奖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任委员由资深院士、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秘书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农业农村部高级专家库专家及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产生。
第十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的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由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三章 参评领域、奖励范围、标准及等级
第十一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的参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绿色发展理论研究、农业绿色生产技术、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与监测评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技术、数字农业技术、农业区域发展与布局、农业灾害评估与防控以及其他与农业绿色发展高度相关的领域。
第十二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接受全国农业行业(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农业生态、农业资源与环境等)及其它行业与农业相关项目的申报,奖励范围包括:
1.科学研究成果。在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与创新中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影响的科研成果。尤其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促进农业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及农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科普类成果。在农业绿色发展相关的科普活动中产生重要影响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作品注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大影响力。
第十三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评审的主要标准:
1.科学研究成果。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在农业绿色发展相关学科和专业领域内取得了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对行业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科普类成果。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带动了相关领域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奖励数量及等级。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每三年评奖一次,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约30项。奖励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将对每次评奖数量和等级在合理范围内作出调整。对有特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农业绿色发展成果,可视情况设立特等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2.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3.无重复报奖内容。
第十六条 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推荐书;
2.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项目摘要表;
3.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4.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5.科普类成果,应提交原创作品或编撰作品,并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以及产生公众影响的证明材料;
6.特殊类成果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技术发明类成果应提交国家或省级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已列入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育种成果应提交品种权证书或初审合格证明;
(3)肥料、土壤调节剂应提交肥料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提交农药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4)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5)转基因产品及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按照审批权限,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3.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4.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5.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6.提出科普作品的主创思想并直接参与作品的完成。
第十九条 推荐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30人,二等奖20人,三等奖10人。
第二十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推荐各等级奖励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5个,二等奖10个,三等奖5个。
第二十二条 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农业生态、农业资源与环境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省相关学会、社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及国家非农业系统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3.鼓励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4.鼓励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组织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资料报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各省农业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3.通过初评的申报项目由推荐单位统一向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1.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
2.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3.获奖项目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异议并负责处理;
4.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授奖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对获奖成果发给奖状和证书,奖状只发给主持单位和主要参加单位,奖励证书发给主要参加人员。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异议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获奖项目异议。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两次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接受国内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2021年7月24日经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