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2-08-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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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AGRICULTURAL GREEN DEVELOPMENT RESEARCHSOCIETY,缩写CAGDR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有志于从事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与实践的科研单位,以及专家、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者、企业管理者、生产一线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的思想为引领,集聚农业行业人才,坚持科研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围绕农业重大战略性、前瞻性和关键性科学问题,服务国家农业农村现代化,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推动实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推进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理论、思想与方法体系研究,包括研究农业绿色发展的理论体系、科学思想与评价指标与方法、农业绿色发展战略等;

(二)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技术研究,包括研究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业生态保育措施、病虫害绿色防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标准规范、食物与营养健康等,创新转化农业绿色专利及重要技术;

(三)开展国际农业绿色发展比较研究,包括总结国际农业绿色发展历程、成功模式和经验启示,研究农业绿色发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四)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历史研究,包括挖掘我国不同时期、不同区域农业发展的历史资料,归纳总结我国传统农耕文明的思想、理论和技术模式,揭示我国传统农耕文明精华及与现代农业结合等;

(五)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的制度与机制创新研究,包括研究农业资源环境管控制度、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农业绿色发展机制与政策创设、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补贴机制与政策措施等;

(六)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咨询评估培训服务,包括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相关的关键技术、重大工程、科研项目的统筹规划与专业咨询,构建农业绿色发展监测体系,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第三方评估,组织开展农业绿色发展人才专业培训等;承担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的相关任务;

(七)举办农业绿色发展国际学术会议,联合国内权威科研机构、相关国际组织,不定期举办以“国际农业绿色发展”为主题的农业绿色发展国际学术会议;

(八)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农业绿色发展研究报告,公开发行学术期刊,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主管,内容包括农业绿色发展理论与方法、传统农耕文明思想、国际农业绿色发展现状与趋势、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农业绿色发展模式、农业绿色发展政策等;编辑农业绿色发展信息资料,通过网站、微信平台等发布推广。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从事有关农业绿色发展工作的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并在农业绿色发展研究、教学、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工作3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但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农业企业家以及农业一线生产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从事农业绿色发展的科研院所、大学等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与实践领域上有较好成绩,具有一定影响;

(四)积极投身本团体事业发展并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团体会员介绍或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提出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方面的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通过提案和其他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议本团体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理事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4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