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以来52条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回顾

发布时间: 2024-07-19 作者 :王洙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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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深化农村改革进行到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战略新举措,一场新时代的农业农村思想大解放席卷神州大地,推动“三农”工作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四射。让我们一起梳理回顾一下这些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举措。

2024年6月11日,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要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完善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体系,创新粮食经营增效方式,健全粮食主产区奖补激励制度,探索产销区多渠道利益补偿办法,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体系。要在建立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上迈出实质性步伐,推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落实好保障粮食安全的共同责任。要统筹支持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政策扶持、服务引导、利益联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023年7月11日,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

会议强调,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对深化农村改革的部署,要着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体制机制,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加快推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要把顶层设计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不同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善于发现和总结基层的实践创造,对探索创新中遇到困难的要及时给予支持。

2022年9月6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

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从完善基础设施条件、人员队伍建设、机构运行机制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持续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实现了农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重点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合理配置乡村医疗资源。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统筹解决好乡村医生薪酬分配和待遇保障问题,打造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医生队伍。要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功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加快构建起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2021年7月9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

会议指出,近些年,我国种业发展有了很大进步,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种业发展基础仍不牢固,保障种源自主可控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粮食安全这根弦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绷得更紧。

会议强调,要打牢种质资源基础,做好资源普查收集、鉴定评价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要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加快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扎实推进南繁硅谷等创新基地建设。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重点优势企业集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做好长远规划,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大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2021年5月21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意见》。

会议强调,要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坚持系统完整保护,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要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

2021年2月19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的意见》。

会议指出,要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治“村霸”等突出问题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坚持打建并举、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各级党委特别是县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从组织上推动形成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20年11月2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会议强调,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巩固家庭养老育幼基础地位,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扩大多元主体多种方式的服务供给,促进服务能力提升和城乡区域均衡发展不断取得新进展。

2020年9月1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听取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进展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生活垃圾分类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都有着重要意义。要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入手,加快构建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理念,分类指导,加强全链条管理。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全面部署、系统推进农业农村改革,一些长期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得到破解,基础性关键性制度更加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初步形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增强了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要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继续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统筹谋划、把稳方向、全力攻坚。要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健全粮食安全制度体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在探索现代农业发展道路上创造更多经验。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农村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的配置效率,激发农村内在活力。要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引导农业发展由增产导向转为提质导向。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注意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推动各项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合力。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稳妥慎重,把握好各项工作的时度效,扎扎实实为民办事、为民造福。

2020年6月3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试点改革方案》。

会议指出,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2019年11月26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会议强调,建立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投入保障、农业补贴补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逐步构建符合国情、覆盖全面、指向明确、重点突出、措施配套、操作简便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增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精准性、稳定性、实效性。

会议指出,加强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以增加农业科技服务有效供给、加强供需对接为着力点,以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效能为目标,推进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创新,强化高校与科研院所服务功能,壮大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力量,加快构建开放竞争、多元互补、协同高效的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

2019年9月9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实施分品种保障,增加供给总量,优化供给结构,拓展供给来源,提高供给质量,加强农产品储备和加工业发展调控,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体系。

2019年7月24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要以推进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管护为方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按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科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管护模式。

2019年5月29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要以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和提升国家安全能力为目标,科学确定粮食储备功能和规模,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加快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会议强调,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益具有重要作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拓宽服务领域,优化运行机制,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村民自治重要作用,创新工作措施和方法,因地制宜推进移风易俗,遏制陈规陋习,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2019年3月19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革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抓实建强基层党组织,整顿软弱涣散的村党组织,选好配强农村党组织带头人,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挥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传承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2018年11月14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北京市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探索》。

会议指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要任务。北京市委以“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为抓手,积极探索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聚焦办好群众家门口事,打通抓落实“最后一公里”,形成行之有效的做法。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走好新时代群众路线,树立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的导向,解决好群众身边的问题。

2018年9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会议指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按照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加快构建扶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

2018年7月6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是深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载体,要着眼于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成风化俗,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创新方式方法,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牢牢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动员和激励广大农村群众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018年1月23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会议指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拓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请示》。

会议强调,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要把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作为重中之重,从健全体制机制入手,规范人员选派,明确工作任务,加强日常管理,严明考核激励,着力解决驻村帮扶中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实、保障不力等问题,确保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精准、帮扶扎实、群众满意。

会议指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要注意因地制宜,保护、保留乡村风貌。

会议强调,拓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已经有了前期的实践基础,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平衡好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7年8月29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会议审议了《关于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情况的督察报告》。

会议指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要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推进行业内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相互衔接配合,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高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会议指出,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健全基层民主管理机制的探索性实践,对于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监督主体、内容、权限和程序,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会议强调,党中央提出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合力攻坚的脱贫攻坚责任制要求以来,有关地方迅速行动,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任务,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要针对发现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制,创新精准识别帮扶机制,健全扶贫考核评价体系,推动脱贫攻坚责任制扎实落地、切实发挥作用。

2017年7月19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会议指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要正确处理农业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农民增收的关系,创新有利于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降低资源环境利用强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体制机制,形成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农业发展格局,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2017年4月18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会议指出,要从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进行扶持,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

2017年3月24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改善贫困地区孩子上学条件等民生领域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察报告。

会议指出,这几年,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惠及民生的重大改革举措,受到群众欢迎,关键是抓好落地见效。要完善改革落实机制,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动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改革评价机制,发挥改革督察作用,把改革举措效益充分发挥出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016年12月30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会议指出,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推动形成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格局,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2016年12月5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

会议强调,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对跨地区补充耕地等重大举措,要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会议听取了《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指出改革符合农村实际,试点方向和路径是正确的,要坚定不移往前推。再选择部分基础较好的县(市、区)扩大试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总结梳理试点经验,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深入研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问题,提出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2016年11月1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

会议指出,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前提下,坚持稳妥推进、渐进调整。要以现有补贴政策的改革完善为切入点,从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突出绿色生态导向,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强化耕地、草原、林业、湿地等主要生态系统补贴政策,探索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高效节约用水等有效支持政策,把政策目标由数量增长为主转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上来。

2016年8月30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会议强调,推进脱贫攻坚,关键是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快形成中央统筹、省区市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围绕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提出具体办法,以硬措施保障硬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党委和政府,要层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中央各部门要步调一致、协同作战、履职尽责。

会议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是继家庭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要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必须牢牢坚持。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要放活土地经营权,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2016年7月22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贫困地区水产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开展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是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要以增加贫困人口资产性收益为目标,创新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围绕界定入股资产范围、明确入股受益主体、合理设置股权、完善收益分配、加强股权管理和风险防控等重点任务,探索建立集体股权参与项目分红的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走出一条资源开发和脱贫攻坚有机结合的新路子。

2016年5月20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对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要针对突出问题,在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乡村教育质量、稳定乡村生源、保障随迁子女就学、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方面推出务实管用办法。要加大对乡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等地区义务教育扶持力度,让贫困地区的孩子们都有机会接受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要注意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

会议强调,在部分地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既有利于耕地休养生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平衡粮食供求矛盾、稳定农民收入。要在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不影响农民收入前提下,在有关地区开展轮作试点和休耕试点。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稳定农民收益。

2016年3月22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会议强调,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制定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县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要实事求是,严格评估,用经得起检验的摘帽标准来衡量验收,注重脱贫质量和可持续性。要坚持正向激励,留出缓冲期,在一定时间内继续实行扶持政策。

2015年12月9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会议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要按照统一制度、整合政策、均衡水平、完善机制、提升服务的总体思路,从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整合,积极构建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推动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衔接配合,努力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2015年11月9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会议强调,发展普惠金融,目的就是要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特别是要让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要坚持借鉴国际经验和体现中国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化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和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健全多元化广覆盖的机构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

2015年10月13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

会议指出,我国农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承担国家使命而建立的。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社企分开,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农业的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发挥现代农业建设的骨干引领作用。要加强党对农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农垦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

2015年8月18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办法》。

会议指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要依法依规开展对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的专项督导,明确督导内容、程序、结果应用方式,重点监督经费保障、质量管理、进展成效、社会监督等情况,建立评价、激励、问责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履行责任,保障工作进度和成效。

2015年4月1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

会议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在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教育,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2014年12月2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这3项改革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关乎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关系密切,可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但试点工作中要分类实施。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是试点的大前提,决不能逾越。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条件和范围要严格把关,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这是关系社会安定的重要举措。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格把握试点条件。

2014年9月29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坚持规模适度,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会议强调,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目标方向,是要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

2014年6月6日,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会议强调,推进人的城镇化重要的环节在户籍制度,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总的政策要求是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统筹考虑,又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能力和可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要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布局、功能互补,搞好基本公共服务,还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于2013年12月30日,由习近平总书记任组长,负责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下设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领域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纪律检查体制改革6个专项小组。2018年3月,根据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