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1-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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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印发实施《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发〔202264号)的有关要求,服务农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农业绿色技术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满足行业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加强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团体标准,主要目标是筑牢绿色生产标准基础,建立健全土壤质量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质量、适度规模养殖、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及清洁生产标准;推进乡村振兴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智慧农业及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强化农业绿色消费标准引领,建立健全农业绿色产品分类和评价标准。

第三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体系包括技术类、方法类、工程类、评价类、管理类、服务类等。

第四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聚焦农业绿色发展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填补标准空白,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五条 制定研究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推广农业绿色科技成果,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会负责团体标准总体规划和规范管理,负责团体标准项目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批准发布和宣贯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承担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农业绿色发展领域科研、生产、经营、检验等方面具有较扎实的工作基础、丰富的经验积累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承担项目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研究会秘书处为研究会团体标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会团体标准规划,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决策,在研究会理事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标准化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审查机构,负责研究会团体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以及团体标准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分歧的裁定。

标准化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经验的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由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根据标准提案立项、审查组织情况,从研究会专家库中有针对性的抽取组建,标准化专家组成员名单需报秘书处审核经理事长同意。

第十一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是研究会团体标准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设在研究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团体标准组织管理、档案管理、宣传推广、成果转化及咨询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标准制修订需要,标准管理办公室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组建标准起草组,由标准起草组负责具体标准的起草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阶段。

第一节 提案与立项

第十四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提案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研究会会员单位单独或联合提出;

(二)研究会或各分支机构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研究会提出。

第十五条 发起提案立项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二)标准草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关论文、实验、实践等证明材料;

(三)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参与单位同意参编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鼓励将成熟的研究成果、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研究会团体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研究会团体标准

第十七条 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对提案与立项材料进行合规审查,组织标准化专家组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提案通过审查的,由标准管理办公室报秘书处审核经理事长同意后,在研究会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八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实行承担单位负责制。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由研究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研究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研究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研究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第二十条 起草组负责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见附件2)。研究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完成后,由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通过研究会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周期为30天。

第二十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汇总整理《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并反馈至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分析、研究和处理,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和《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及有关附件,并报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审查,必要时应附验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组应提交的送审材料主要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对送审材料进行合规审核,组织标准化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形式为会议审查或函审。

会议审查的,需经过充分研讨、论证,现场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团体标准起草人和起草人所在单位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会审形成《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见附件5),由会审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签到表。

函审的,专家组成员填写《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见附件6)并签字,同时反馈原件和扫描件至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查结论,并形成《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7)。团体标准起草人和起草人所在单位人员不得参与审查,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获得有效回函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通过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由标准起草组认真处理审查意见,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团体标准报批稿内容应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上报时应附有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审查未通过的,由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退回标准起草组进行相应的修改,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组给出终止项目或其他处理意见。

第五节 批准、编号与发布

第二十八条 标准起草组应提交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三)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及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相关材料;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对报批材料进行核审,报秘书处审议经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经批准的团体标准,由标准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统一编号。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CAGDRS)、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研究会团体标准编号示例如下:

第三十一条 正式授予编号的团体标准,在研究会官方网站予以发文公告,在研究会官方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布,声明团体标准信息。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对于成熟的技术或成果,采用快速程序的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秘书处审议理事长批准的最多申请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批准发布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六节 复审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研究会可根据相关领域技术发展、市场需求,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对其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遇特殊情况的,可随时组织复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复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拟定《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复审团体标准清单》(见附件8)报秘书处审批。

(二)组织标准化专家组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见附件9),复审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

(三)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汇总复审结论报秘书处审议经理事长审批。

(四)研究会发文公开复审结论。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不需要修改的研究会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研究会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需要修改的研究会团体标准应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后的研究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的年代号;需要废止的研究会团体标准由研究会发文公告予以废止。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自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之日起自动废止,并由研究会发文公告。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研究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研究会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研究会批准授权。

第三十八条 鼓励研究会各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组织研究会团体标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非研究会会员单位组织研究会团体标准有关的商业培训活动需经研究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其他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相关的技术报告或文稿中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的部分,应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及《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见附件10)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组应保证标准质量,并注意标准研制中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参与起草的单位和个人应注明与标准内容相关的自主专利和知识产权,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知识产权诉求或政策,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研究会所有。未经研究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研究会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工作经费来源:

(一)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筹措,必要时研究会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方筹措;

(三)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赞助;

(四)研究会标准管理办公室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的工作收入;

(五)其他合法经费。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活动经费主要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主要用于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宣贯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团体标准活动经费使用应符合研究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研究会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发布团体标准时,由各方协商所涉及权责,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